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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发烧输液猝死 卫生所判赔7万余元
时间:2012-08-21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897日上午10时许,康店村村民冯毅发烧,他来到村卫生所里治疗,卫生所医生张临询问完症状后,便给他开了250毫升的盐水、3克头孢曲松钠静脉点滴。

刚输了一会儿,冯毅就出现恶心、呕吐及昏迷的症状,张临见状立即对其注射肾上腺素抢救,但不见效果,他让儿媳妇拨打了120,把冯毅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全力抢救了50分钟,但遗憾的是冯毅没有苏醒。

事发当晚,巩义市卫生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事故现场对张临和冯毅的家人了解情况,并对现场的药品进行封存,但冯毅用过的输液器、抢救时用的肾上腺素及注射器已找不到。

冯毅死后,冯毅父母要求卫生所赔偿,卫生所觉得责任不在己方。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冯毅父母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冯毅父母认为,儿子冯毅死亡,完全是因为张临用药不当导致死亡,卫生所的负责人张海洋及医生张临要赔偿损失。

张临说,他使用的250毫升盐水+3克头孢曲松钠静滴没有错误,冯毅自己说以前曾经用过头孢,没有出现过敏的现象。头孢说明书上也没有说使用前必须做皮试。而且,冯毅死亡后,他一再要求进行尸检,都遭到冯家的拒绝,他认为冯毅死亡另有他因,不是用药不当。

法院判决

卫生所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冯家各项损失89244.3元的80%71395.44元。冯家要求1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酌定卫生所给予冯家2000元的精神慰抚金。

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时认为,冯毅到村卫生所就诊,双方已经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冯毅在接受治疗中死亡,卫生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冯毅父母拒绝为其子做尸检,对冯毅死亡原因的无法认定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于冯毅用过的输液器、抢救时用过的肾上腺素及注射器,卫生所未及时保存,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应负责任。卫生所对患者药物使用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办,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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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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