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福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由于医方的疏忽大意,在为患者做气管肿物切除手术后遗留引流管在患者体内,随后医方为患者将异物取得,但是医方还需承担相应的医疗过错责任。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错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6年3月15日,原告易先生因患气管恶性肿瘤到被告结核病医院就诊,2006年4月19日结核病医院为其进行颈部切口气管肿物切除术,术后易先生恢复良好。2006年5月24日,CT检查显示易先生气管内有一段长6-7cm的异物,经检查为颈部切口气管肿物切除术后引流管遗留,当晚结核病医院为易先生进行残留管取出术,术后易先生伤口愈合及恢复情况良好。术后两日左右易先生出现腹泻、呕吐情况,易先生继续在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后情况有所好转,2006年6月15日易先生出院。整个治疗期间易先生共花费医疗费68235.12元,其中2006年4月19日至6月15日期间所花费医疗费为41530.92元,2006年5月24日至6月15日期间所花费医疗费为6186.94元。易先生认为结核病医院第一次手术将塑料管遗留在气管内,严重不负责任,第二次手术术后出现腹泻、呕吐情况,直至出院尚未痊愈,结核病医院两次手术均不成功,应承担2006年4月19日第一次手术之日起至出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相关损失。故易先生要求被告结核病医院赔偿其2006年4月19日第一次手术之日起至出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8 920.92元。结核病医院辩称第一次手术很成功,出现引流管遗留系医疗意外,不同意赔偿第一次手术期间的费用,同意承担第二次手术所产生的医疗及误工等合理费用,但第二次手术后易先生出现呕吐、腹泻系消化系统疾病,与呼吸系统手术无关,不同意承担因治疗腹泻、呕吐所产生的费用。 法院判决 被告结核病医院赔偿原告易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960元。 法院说法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核病医院在为易先生进行手术时将部分引流管遗留在易先生体内,其过错行为使易先生不得不再次进行手术将体内残留的引流管取出,给易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及身心痛苦,故对引流管取出术及术后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次所采取的颈部切口气管肿物切除术系易先生治疗原发性疾病所需,术后虽将引流管遗留,但手术效果良好,易先生要求结核病医院赔偿第一次手术的费用依据不足。易先生不能证明腹泻、呕吐系因第二次手术所致,不能认定第二次手术与腹泻、呕吐存在因果关系,但因结核病医院不能将治疗腹泻、呕吐所产生的费用从第二次手术后的费用中分离,故对结核病医院不承担治疗腹泻、呕吐相关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8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康店村村民冯毅发烧,他来到村卫生所里治疗,卫生所医生张临询问完症状后,便给他开了250毫升的盐水、3克头孢曲松钠静脉点滴。 刚输了一会儿,冯毅就出现恶心、呕吐及昏迷的症状,张临见状立即对其注射肾上腺素抢救,但不见效果,他让儿媳妇拨打了120,把冯毅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全力抢救了50分钟,但遗憾的是冯毅没有苏醒。 事发当晚,巩义市卫生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事故现场对张临和冯毅的家人了解情况,并对现场的药品进行封存,但冯毅用过的输液器、抢救时用的肾上腺素及注射器已找不到。 冯毅死后,冯毅父母要求卫生所赔偿,卫生所觉得责任不在己方。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冯毅父母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冯毅父母认为,儿子冯毅死亡,完全是因为张临用药不当导致死亡,卫生所的负责人张海洋及医生张临要赔偿损失。 张临说,他使用的250毫升盐水+3克头孢曲松钠静滴没有错误,冯毅自己说以前曾经用过头孢,没有出现过敏的现象。头孢说明书上也没有说使用前必须做皮试。而且,冯毅死亡后,他一再要求进行尸检,都遭到冯家的拒绝,他认为冯毅死亡另有他因,不是用药不当。 法院判决 卫生所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冯家各项损失89244.3元的80%即71395.44元。冯家要求1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酌定卫生所给予冯家2000元的精神慰抚金。 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时认为,冯毅到村卫生所就诊,双方已经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冯毅在接受治疗中死亡,卫生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冯毅父母拒绝为其子做尸检,对冯毅死亡原因的无法认定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于冯毅用过的输液器、抢救时用过的肾上腺素及注射器,卫生所未及时保存,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应负责任。卫生所对患者药物使用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办,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