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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紧张过度致死医院担责
时间:2012-08-22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61211日,颜洁陪同妻子来到永新县某医院做分娩检查。当天晚上830分,医院妇产科医师告知颜洁,其妻产情复杂,医院要对产妇进行剖腹,同时要求颜洁在剖腹手术单上签字。

晚上1130分,颜洁妻子病情进一步加重,四肢不停抽搐,神志不清并出现昏迷状态。12050分,被诊断为脑出血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凌晨120分,医院向颜洁家属下达病危通知,虽竭尽全力对颜洁进行医治,并在颜洁父亲的极力要求下,院方于139时许请来外院医师对颜洁会诊,但此时已是回天泛术。

2007830日,颜洁六十多岁的老父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医院诊断颜洁的病情错误,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

审理期间,吉安市医学会受永新法院的委托,对颜洁在医院的诊疗过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20071116日,鉴定结论分析认为,患者颜洁的脑出血较大,病情发展迅速,其死亡率极高。同时,医方对患者脑出血的诊断正确,但处理措施不得力,未及时请专科医师会诊或及时转往有条件的医院进行外科手术治疗,延误了抢救时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而患者的死亡属多因一果,医方的过失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吉安市医学会最后结论: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拿着这份鉴定书,颜父当即表示不服吉安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提出了再次鉴定申请。2008429日,江西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后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但医方医疗过失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患者之死,自身疾病占主要因素,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200852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按照4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万元。

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在起诉时已选择了按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主张权利,而未提供证据证明医方存在一般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事实依据。为此,遵照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在医学会划分的责任内,医方只能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即医方赔偿的范围限定于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死者丧葬费和被抚(赡)养人的生活费。而原告要求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意见,即要求医方承担的高额死亡赔偿金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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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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