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福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6年12月11日,颜洁陪同妻子来到永新县某医院做分娩检查。当天晚上8时30分,医院妇产科医师告知颜洁,其妻产情复杂,医院要对产妇进行剖腹,同时要求颜洁在剖腹手术单上签字。 晚上11时30分,颜洁妻子病情进一步加重,四肢不停抽搐,神志不清并出现昏迷状态。12日0时50分,被诊断为脑出血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凌晨1时20分,医院向颜洁家属下达病危通知,虽竭尽全力对颜洁进行医治,并在颜洁父亲的极力要求下,院方于13日9时许请来外院医师对颜洁会诊,但此时已是回天泛术。 2007年8月30日,颜洁六十多岁的老父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医院诊断颜洁的病情错误,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 审理期间,吉安市医学会受永新法院的委托,对颜洁在医院的诊疗过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11月16日,鉴定结论分析认为,患者颜洁的脑出血较大,病情发展迅速,其死亡率极高。同时,医方对患者脑出血的诊断正确,但处理措施不得力,未及时请专科医师会诊或及时转往有条件的医院进行外科手术治疗,延误了抢救时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而患者的死亡属多因一果,医方的过失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吉安市医学会最后结论: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拿着这份鉴定书,颜父当即表示不服吉安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提出了再次鉴定申请。2008年4月29日,江西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后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但医方医疗过失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患者之死,自身疾病占主要因素,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2008年5月2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按照4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万元。 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在起诉时已选择了按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主张权利,而未提供证据证明医方存在一般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事实依据。为此,遵照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在医学会划分的责任内,医方只能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即医方赔偿的范围限定于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死者丧葬费和被抚(赡)养人的生活费。而原告要求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意见,即要求医方承担的高额死亡赔偿金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