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案例集锦
输血9年后孩子患艾滋病身亡 告医院证据不足败诉
时间:2012-08-26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199576日,3岁的小男孩吴一在家中不慎碰翻热水瓶被烫伤。同日,吴一被父母送进襄樊某医院治疗,医院为其输了200毫升血;次日,医院又为吴小华输血100毫升。同月14日,吴小华病愈出院。

9年后的2004717日,吴一出现感冒、发烧症状,经医院诊断患丙肝,治疗一段时间后,吴一病情未见好转。同年12月,吴一被送往襄樊市传染病医院住院,诊断为艾滋病并口腔溃疡、慢性丙肝。20051月以后,吴一父母带着吴一先后到武汉、天门等地的医院治疗。同年49日,吴一已进入艾滋病晚期,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吴一父母称,吴一和其母亲经血液检测,抗HCVHIV均为阴性。某医院不具备采供血资格,其输血行为导致吴一患病,故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0.4万余元。

医院辩称,199611日,《襄樊市中心血站供血办法》施行,血站才开始向某医院供血。之前,襄樊各医院的用血都是自采自供。而某医院对吴一的输血行为发生在19957月,当时医院具有采供血资格。医院同时向法庭举证称,1995630日,王某、方某二人在该院各献血400毫升,献血人的血液经检测合格;此后,献血人的血液分两次输给吴一。

法院判决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吴一(化名)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19957月,襄樊某医院在当时具备采供血资格,献血员的血经检测合格,医院采供血程序无过失、过错之处,医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输血行为与吴一感染艾滋病不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4岁童吞异物抢救不及时死亡 家长状告医院
下一篇:女子拔牙次日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28万
·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业界动态·
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通知
“先救人,后收费”的困惑
北大医院一教授在诊室被歹徒刺伤颈部
卫生部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2012年
陈竺:严厉打击残害医务人员的罪行
国家食药监局:雷公藤制剂可造成生殖系统损
健康报专访陈竺部长:推进医改绝不是孤军深入
我国300多县级医院将启动付费方式改革
测试测试
北京9家医院将试点电子病历 监控医疗行为
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mail:dove-john@163.com msn:dovejohn@hotmail.com QQ:914975178 921694691
copyright© 2008-2016 www.dovelawyer.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sun of net586 POWER by NET586.CN
京ICP备08007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