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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拔牙次日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28万
时间:2012-08-24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拔牙 医患纠纷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9
127日,张女士因右下后牙痛、长时间流脓,到北京口腔医院住院。检查结果显示:患者口腔内第三磨牙未萌出,右侧下颌磨牙区黏膜稍红肿、右下磨牙松动二度;右眉弓色素痣。128日,医院决定为张女士进行手术。术前,张女士签订了手术同意书,但该手术同意书并未告知此手术有可能引发深静脉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也未告知怎样预防此病的发生及发生后采取什么措施救治。

家属称,手术期间,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股静脉穿刺导管操作时,未经患者同意。

术后,在张女士被送往重症监护病房的21个小时里,医院不允许家属接触探视患者,也无医生查看患者,且护士未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129日上午830分,张女士被送回普通病房,她多次提示医生其双腿针扎似的疼痛,医生均未理睬。下午220分,张女士起床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医院对此仅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和开放静脉通道处理,未给予患者进行与下肢深静脉血栓、肺血栓栓塞症有关的任何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更未给患者进行任何与此有关的抢救。下午442分,张女士死亡。经北京大学病理系进行尸体解剖证实,患者因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张女士家属随后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

法院判决
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的诊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官分析
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手术后保留股静脉留置针的护理操作存在瑕疵或过错,这与张女士术后出现肺动脉栓塞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所应承担的过错参与度以10%左右为宜(参与度系数值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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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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