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拔牙 医患纠纷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9年12月7日,张女士因右下后牙痛、长时间流脓,到北京口腔医院住院。检查结果显示:患者口腔内第三磨牙未萌出,右侧下颌磨牙区黏膜稍红肿、右下磨牙松动二度;右眉弓色素痣。12月8日,医院决定为张女士进行手术。术前,张女士签订了手术同意书,但该手术同意书并未告知此手术有可能引发深静脉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也未告知怎样预防此病的发生及发生后采取什么措施救治。 家属称,手术期间,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股静脉穿刺导管操作时,未经患者同意。 术后,在张女士被送往重症监护病房的21个小时里,医院不允许家属接触探视患者,也无医生查看患者,且护士未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12月9日上午8时30分,张女士被送回普通病房,她多次提示医生其双腿针扎似的疼痛,医生均未理睬。下午2时20分,张女士起床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医院对此仅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和开放静脉通道处理,未给予患者进行与下肢深静脉血栓、肺血栓栓塞症有关的任何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更未给患者进行任何与此有关的抢救。下午4时42分,张女士死亡。经北京大学病理系进行尸体解剖证实,患者因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张女士家属随后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 法院判决 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的诊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官分析 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手术后保留股静脉留置针的护理操作存在瑕疵或过错,这与张女士术后出现肺动脉栓塞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所应承担的过错参与度以10%左右为宜(参与度系数值为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