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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医院摔伤 院方赔偿4万余元
时间:2012-09-13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6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某精神病医院治疗,医院未告知段某和家属仍需要留陪护。当年12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倒感到疼痛,该医院随即对其进行拍片检查未见异常。后因段某一直疼痛,6天后该院再次拍片检查确诊其左股骨颈骨折,并被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共开支医疗费用5万余元,社保报销后还余下25003元。经司法鉴定段某为七级伤残。

法院判决

判决精神病医院支付损失费25798元。后段某和家属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经调解,精神病医院同意一次性支付段某42996.5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近3000元。

法院说法

法院一审认为,段某作为患病的老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上卫生间摔倒,这和其法定监护人没有陪伴或没有聘请护理人员照顾是有关系的,其监护人存在过错;而医院未有效督促其监护人陪伴或者为其聘请护理人员照顾其生活,也有一定的过错。

办理此案的二审法官表示,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精神病医院有义务对病人的家属作必要的说明,或督促陪伴等,否则,家属就会认为只需医院的护理即可,一旦出了事情,精神病医院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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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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