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尊敬的法官: 在刘花阁与祝艳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受祝艳河的委托并指派我为本案的代理人,通过本案的法庭调查,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如下,供法院审理时参考: 一、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河间市郭村乡三官庙村,属农业户口,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二、原告误工费,误工时间为123天,误工收入为1615.85元。 1、原告已向法庭提交的任丘市法医医院的病例、诊断证明及出院证等证据,证明原告在2009年8月24日―2010年9月10日在任丘市法医医院住院17天,并于2009年9月10日转院至华北石油总医院住院至2009年9月26日,住院16天,住院天数合计为33天。华北石油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休养三个月。因此,误工时间为123天。 2、原告误工收入1615.85元。 原告已向法庭提交的河间市大通油毡厂《证明》及原告的《工资表》,我方认为此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其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及出勤记录,并不能证明有真实的劳动关系存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2009年河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795元,因此原告误工费为:农民人均纯收入47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