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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诉张先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4-1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芳园,女,19840319出生,民族汉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胡同23

电话:

被告:张成库,男,汉族,19760303出生,民族汉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中国政法大学院内

电话:13366877616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315,原告乘坐47路公交车运行于北京师范大学至铁狮子坟站区间(海淀区),被同为乘客的被告撞倒后发生冲突进而遭到被告殴打,当时原告正怀有身孕,被殴打后发生出血现象。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解决后,原告于当日到派出所指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就诊,后又到积水潭医院,两家医院均诊断为外伤引发先兆流产,后原告不得已采取手术终止了妊娠。

被告无视法律和道德,对一位柔弱的孕妇实施人身伤害,最后导致原告流产的严重后果。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身体上的损害,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伤害以及无法预料的疾患。

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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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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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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