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全喜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纠纷鉴定陈述意见 各位专家: 在冯全喜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针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我方提出以下陈述意见,供各位专家参考: 关于病历资料的完整性问题: 我方认为:医院提供的并非完整的病历资料 本案在庭审阶段,医院提出还有部分病历资料没有封存在全部的病历资料中,并称负责治疗的专家在国外,需要等待专家回国后才能获得封存外的资料。但是在第二次开庭时,医院的代理人称:没有这部分资料。而当第三次开庭时,医院又拿出了部分称是从电脑上打印的资料,但是该资料即没有医师的签字,部分资料和封存件里的内容还不一致。医院的说法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所以,我方认为:医院的病历资料不完整。 因为病历资料不完整,我方认为完全可能存在部分对我方不利的资料,我方认为鉴定应当是以完整的病历资料进行,如果鉴定机构一定鉴定,建议慎重处理。 医院存在的诊疗问题: 我方认为即使是根据目前的材料,医院的诊疗也存在多处严重问题: 一、 院方在进行碎石术前没有全面告知患方保守治疗和碎石治疗的优缺点、使患方丧失了治疗的选择权; 对于胃石的治疗,有保守治疗和碎石治疗两张方法,一般原则应当是先行正规的保守治疗,只有在经过正规的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才选择手术治疗。本案患者首先没有经过正规的保守治疗,院方应当现行采用保守治疗后再行碎石手术;另外医院在手术前应当全面的告知两种方法的利弊和风险,让患者在全面了解两种方法的利弊后在决定是否手术。本案患者是在没有充分了解两种治疗方法和手术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的。院方对此告知不足。 二、 院方在手术时没有尽到保护胃组织不被击中的义务 本案在术前交代过程中已经告知我我方可能发生胃穿孔,那么据此,院方在操作时对该风险是非常清楚的,那么应当特别注意这点。因为在胃碎石手术过程中,由于轰击方向的偏差完全可能造成胃壁组织被击中穿孔,所以,医院对此应当特别注意避免发生,而且此种损伤如果经过慎重的注意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是由于医院医生在操作过程中的失误,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直接导致了激光弹头射击方向偏斜将胃壁击中造成穿孔。由于该损伤是进行该手术过程中特别应当避免发生的,而由于医院的失误造成了损伤,属于医疗失误,正是由于该失误直接导致了胃大部切除手术。 三、 院方在碎石后没有及时检查发现胃穿孔的病情 按照常规,在碎石后医方应当对碎石后的周围组织是否造成了损伤进行检查,尤其是患者在碎石过程中即主诉,胃部疼痛剧烈,并将该症状及时告知了当时的操作者,医方既然知道有发生胃穿孔的风险,那么在患者出现严重胃部剧痛的情况下,更应当进行进一步全面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胃穿孔,本案由于医院没有按照规范进行检查,导致了胃壁穿孔没有早期发现,丧失了尽早治疗的机会。需要说明的是:患者穿孔的部位并非原胃溃疡的部位(根据胃镜2008年11月20日检查“胃角见一0.4×0.5cm的溃疡”而穿孔位于“胃底体交界大弯处1.0×1.2片状溃疡凹陷”) 四、 医方没有及时将胃穿孔确诊 患者在胃石手术后即出现剧烈腹痛、腹胀、呕吐鲜红色胃液。根据病历的描述患者“腹壁张力高”,尽管病历资料中没有使用肌紧张的字眼,但腹壁张力高显然就是肌紧张的意思。仅仅根据这一点当时就可以确诊为“胃穿孔”。同时医院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胃镜检查,没有在第一时间行急诊腹部B超检查,均影响了患者的尽早诊断。这样直接导致了治疗的延误。患者一直到夜里1点多才进行手术治疗,耽误病情约13小时。我方认为:因为患者的胃部穿孔为1.0×1.2cm。穿孔并不大,如果医院在第一时间发现并且及时给予半卧位、胃肠减压、抗炎等措施,患者是完全有可能通过保守治疗治愈的。 五、 院方采用的手术术式错误且进行该手术没有经过患方同意 根据病历记录,患者在手术中探查发现的是胃大弯处2cm的穿孔,根据患者的病情首先应当采用穿孔修补术,而不应当是胃大部切除术,对于患者的病情行穿孔修补术就完全可以解决胃穿孔的问题,没有必要扩大创伤进行胃大部切除术(黄峻作为总主编的《今日临床丛书》第284-285页描述“对于小的胃破裂、在清创、止血后可以采取胃破裂修补术…,对于多发性胃破裂或者大面积的撕裂伤缝合后不良者可行胃大部切除术”。可见先行修补术是优先的选择,只有在修补后仍血液循环不良的情况下才考虑胃切除)。另外术前交代的目地是剖腹探查手术,具体术式需要根据术中情况决定,但医院在术中决定行胃大部切除术,并没有在术中将患者的病情告知患方更没有征求患方的意见是否同意手术,而径直进行手术,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 综合以上所述:我方认为,医院在为患者冯全喜诊疗过程中,多处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并最终导致了患者进行了胃大部切除。 以上意见供鉴定专家参考! 患者:冯全喜 代理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