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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杀属于医疗事故或意外
时间:2012-07-27  来源:  作者:佚名

患者自杀属于医疗事故或意外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某男子李某,40岁,因频流鼻血,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某医院就诊,医院对李某进行了检查化验,但是却将李某的化验结果单与其他病人的弄混,将别的病患的化验单交到李某的手中,接诊的主治医师也未核对化验单的患者姓名,就着错误的化验结果,告知李某并无大碍,回家吃药就可以了。几天后,李某的病情仍未好转,同时,医院也发现了搞错化验单,当李某再次到医院就诊时,病情已经比较严重了,医生建议李某立即住院。当晚,李某便留在医院住院,并进行了静脉输液。

次日凌晨110分,李某突然冲出病房,在医院走廊里奔跑喊叫,并撞碎护士室靠近走廊的窗户玻璃,冲进无人的护士室,最终从四楼坠下死亡。

李某死亡后,年迈的双亲以及年少的女儿悲痛万分,死者家属认为,事发当时,该医院几名医护人员均在场,但他们却眼见悲剧发生而没有制止。医院对住院患者有监护责任,应保证患者住院期间的人身安全,李某的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医院赔偿14万元。

医院方辩称,医院没有给错化验单,李某的死亡属于自杀,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自杀跟医院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住院期间,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死亡,不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说法

该医院的医护人员尽到了巡视病房、医嘱二级护理、家属陪护不离左右等责任。关于原告称医院给李某化验单造成其伤害,不论是否给错了化验单,与李某坠楼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至于原告称医院护士没有阻止李某坠楼,因李某行为前未流露出死亡的意思表示,故护士没有能力制止。原告认为医院对住院患者未尽监护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的死亡有过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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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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