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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坠楼死亡医院被判承担一半责任
时间:2012-09-13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徐淑兰因病于2006812日转入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16日,徐淑兰的护理记录单上载明:该病员有自杀倾向,告之家属,已知晓,需24小时家人陪伴。1024日上午1140分,徐淑兰在无现场目击者的情况下,从所在病房内的厕所窗口坠楼身亡。徐淑兰家属以事发窗台不达标导致徐淑兰意外坠楼死亡为由,要求院方赔偿,院方则以徐淑兰系跳楼自杀死亡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徐淑兰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8万多元。

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徐淑兰系意外坠楼还是跳楼自杀,可查明的是徐淑兰确系在被告呼吸内科普通病房69号床住院期间,从该病房厕所窗口坠楼死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徐淑兰应对其人身安全负责,对于较为低矮的窗台,其有能力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并规避危险,防止事故发生。故死者本人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徐淑兰生病及服用药物可能会导致认识和控制能力下降,但对病人的监护及护理责任应主要由病人家属承担,且院方曾明确告知徐淑兰家属该病员需24小时陪伴。案发时,徐淑兰家属未在医院陪护,故原告在监护方面存在疏忽,具有一定过错。

此外,被告病房厕所窗台离地面高度为77.8厘米,参照国家有关部门《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90厘米时,应有防护设施,但被告无法证明其采取了相应防护设施,故被告在为病患提供医疗服务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为督促医疗服务提供者,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法院综合多种因素考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已服判,医院已主动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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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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