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振行(唐凤汝之夫),男, 年 月 日出生 , 族,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兴华街 电话:15039319692 原告:张文亮(唐凤汝之子),男, 年 月 日出生 , 族, 住址: 电话:13839296459 原告:张春莉(唐凤汝之女),女, 年 月 日出生 , 族, 住址: 电话: 原告:唐松本(唐凤汝之父),男, 年 月 日出生 , 族, 住址: 电话: 原告:章玉平(唐凤汝之母),女, 年 月 日出生 , 族, 住址: 电话: 被告:濮阳市人民医院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信 职务:院长 电话:0393-4402115 441493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合计两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亲属唐凤汝于2008年9月16日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后诊断为:“胆囊结石、胆囊炎”。于2008年9月22日在全麻下行“胆囊切除术”。但在术后第二天却死于腹腔内出血。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为唐凤汝进行的是非常小的“胆囊切除术”,却由于严重失误,导致了患者的死亡,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事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但被告只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此原告不能接受。 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依法提起诉讼。 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姜德福 律师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