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在北京京工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华兴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根据本案的庭审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 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我方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1、 根据本案法院的要求,我们联系了张显峰,但张先锋称工作忙,没有时间出庭;因为张显峰并非我单位职工,我方没有权利要求他必须出庭作证,张显峰不能出庭的责任不在我方。 2、 本案对于被告已经向张先锋送了约20吨钢材,对此,双方没有争议。目前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所称送到的货物是否确实到位,就是确认对方证据中“王卯”、“孟飞”、“由昌涛”几个人的真实性、是否为张先锋授权的代理人,是否为他们的真实签字。因为这些均是被告提供,被告称是其指定的司机联系的,当然应当由被告负责将这些人员带到法庭进行质证和询问。被告不能将这些人带到法庭质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 双方在2007年8月23日签署的补充说明也确认由被告提供昌平厂接收管型材料的证明并承担此费用。所以,双方也约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本案的举证责任明确。 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应当提供原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未出庭接受质证的证人证言无效,不能被法院采纳。 三、 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公证书》倒数第9行明确写明由“张显峰负责收货”,所以,即使按照被告自己的说法也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签收人有张显峰的授权。否则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约定义务。 四、 双方在2007年8月22日签订的《东方天际结算明细》约定的是101吨运送到昌平钢架厂,另有22.163吨余料留在被告处,但被告称已将余料送至昌平厂。对此我们认为,对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该余料送至昌平厂,即使是按照对方的说法,因为我们并没有要求对方这样做,显然被告已经违约了。 五、 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不是对方到底是给昌平厂送了多少车钢材,而是送的钢材是否是101吨,对方反复强调送了钢材,但没有证明所送钢材的重量,对此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六、 按照对方提供的数据,钢材重量前后矛盾: 1、 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我方购买向被告提供的180×12无缝钢管的长度是753.66米。而按照被告提供的证据其向昌平厂运送的该型号的钢管长度为1226米。竟然多出了742米(相当于23.5吨)。显然多出的742米是被告杜撰出来的。 2、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我方购买的送至被告处的25a、32a槽钢的重量为:279米(相当于7.647吨)和420米(相当于15.995吨)的以上合计为23.642吨。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看到将以上材料送至昌平的记录。显然被告没有将该23.642吨钢材送还。 3、 被告提供的277号发货清单上体现送货弯管 架(约8吨),正常情况下,根据一个绗架的体积,一辆汽车是不可能装的下的。显然此仍未杜撰。 4、 即使按照对方提供的数字,被告7车的合计重量为96.911吨。而不是101吨。 5、 所以,本案即使按照对方的陈述,那么还有96.911-23.5-23.642-8=41.769吨。另外加上余料22.163吨合计为63.932吨 七、 另外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被告的加工不符合我方要求,我方不得不终止合同,被告的违约导致了我方原材料的巨大浪费。我们保留这方面的权利。 以上意见供法院什么时参考! 此致 大兴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