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医疗卫生法律->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08年08月23日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此复。

 

 

 

 

                         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上一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下一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业界动态·
测试测试
值班医生“偷菜”致患儿死亡 家属表示要起诉
北京9家医院将试点电子病历 监控医疗行为
三鹿集团及主要领导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
中国对三鹿婴幼儿奶粉事故做出六项决定
卫生部收到泌尿系统结石病患儿报告达432例
最高院披露:非法行医司法解释出台前后
姜律师参加在武汉举行的惟谦艾滋法律中心艾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新医改方案奥运后出台 
难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仅1成纠纷合法解决
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7630362 57630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copyright© 2008-2011 www.dovelawyer.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dove-john@163.com msn:dovejohn@hotmail.com QQ:914975178 921694691
Design:sun of net586 POWER by NET586.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7741号
友情链接: 聊城网站建设 北京网站建设 计算机专业考研 计算机专业考研培训 计算机考研专业课 计算机考研专业课培训 高考招生 司法考试培训 医疗保健 医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