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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集团及主要领导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08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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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集团及主要领导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2008-9-12 22:43:58 法律顾问网

作者:刘忠诚  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石家庄三鹿集团11日晚发布召回的声明,三鹿集团公司称自检发现20088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三鹿决定全部召回200886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6)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限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由此可见,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机关应该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三鹿集团及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刘忠诚律师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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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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