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精神损害赔偿怎样赔偿?_民事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医疗事故律师-北京德福医疗纠纷律师网-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民事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怎样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怎样赔偿?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08年07月06日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精神损害赔偿怎样赔偿?

 

 

     人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一旦发生纠纷就经常会提到“精神损害”,时至今日,“精神损害”已经是一个妇孺皆知的词语了。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究竟什么是“精神损害”呢,哪些人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呢,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又如何确定呢……本文将全面地阐述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供读者参考。

 

    首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自然人的如下情形为受到“精神损害”,并可索赔:

  (一)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第二,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此,提请各位注意,以上为法定的情形。至于法定以外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协商好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于支持。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

 

     第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应该提起怎样的诉讼请求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可以根据情形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情形请求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请求判令其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以下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的让与或者继承:

    原则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特殊情形如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可以让于与继承。

上一篇:如何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
下一篇:没有了
·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北京唯一一家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1992年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 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业界动态·
最高院披露:非法行医司法解释出台前后
姜律师参加在武汉举行的惟谦艾滋法律中心艾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新医改方案奥运后出台 
难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仅1成纠纷合法解决
北京:男婴出生后缺失左臂 母亲状告医院侵犯
医疗纠纷司法“二元化”导致尴尬
宁波出台首个医疗纠纷调处办法
北京西城医疗纠纷诉前可到法院调解
三亚隆胸案惊现“黑收条”
高强:医患关系和谐是维护健康的基本条件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62111516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copyright© 2008-2009 www.dovelawyer.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dove-john@163.com msn:dovejohn@hotmail.com QQ:914975178
Design:sun of net586 POWER by NET586.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