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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引起的交通事故纠纷致人伤残 相关人均担责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08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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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引起的交通事故纠纷致人伤残 相关人均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4-9-21

    出租车公司的“的哥”因违章驾车致人伤残,不仅“的哥”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出租车所属的公司、该车的实际车主以及被代班开车的司机均得承担连带责任。9月21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违章驾驶的司机承担因该事故所造成的各项费用合计164604.70元的80%,即131683.76元,其他三个相关人员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4月30日晚上8时许,俞某驾驶该公司的出租车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坐者为另一原告宣某)发生碰撞,分别造成朱某和宣某九级和十级不同程度的伤残。案发后,俞某认为,他虽然是肇事车的驾驶员,但是他是应何某的要求,为其代开出租车的,并得到了实际车主史某的同意。因其仅是代班驾驶员,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何某认为,他也是临时为车主开车,与车主史某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夜间一般由本人驾驶,但出事当日,因有事,所以要求俞某代班开车,而且其经济收益也是与他无关的。而出租车所在的公司则认为,实际的肇事者是俞某,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本被告仅仅系名誉车主,实际车主应为史某,史某又租赁给何某,故本被告不应直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肇事的出租车挂靠在该出租公司名下,公司依约收取一定的运行利益(管理费)。实际车主为史某,其从事白天的运行工作,晚上运行由何某负责,在经济利益上互相之间均系独立关系。事发当晚,何某因有事要求俞某开车,根据以往的惯例,其运行利益由俞某享有,而且,该起事故的发生,主要是俞某在驾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系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此,被告俞某认为其为他人代班开车,不应承担责任,这与事实及行业惯例不符,故不予采信。同时,其他被告与本起纠纷均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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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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