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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因交通事故纠纷痛失双胞胎获赔2万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08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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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因交通事故纠纷痛失双胞胎获赔2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6-6-24

    准妈妈小田(化名)因为一场交通事故纠纷,失去了已经怀孕20周的双胞胎男婴。为此,小田和丈夫大刚(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陈雨(化名)和司机陈凤(化名)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司机被告陈凤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87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05年年底,小田和大刚乘坐由陈凤驾驶的汽车外出。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前方一辆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小田坐在前排副驾驶座位置上,因撞车时无防备,头部和身体撞在前风挡玻璃和车内设施上,当即腹痛难忍。此事故经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认定陈凤负全部责任。

    出事后,小田被送至医院检查,初步检查结果为因外伤引起腹内胎盘早剥和腹内充血,当天住院治疗。三天后,腹内胎儿因受伤严重而停止心跳,随后小田痛苦地产下了一对死胎。胎儿的失去对小田一家人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原本期望着孩子面世的快乐家庭顿时伤心欲绝,整日笼罩着悲凉的气息。小田和大刚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凤和车主赔偿各项损失31万多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

    庭审中,陈凤和陈雨承认交通事故的事实。但是他们认为小田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未系安全带,也未向司机说明自己是孕妇。出事后,他们曾积极主动要求小田去看病,但小田有故意拖延时间的行为,导致失去了最佳治疗时间,因此,小田对造成引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被告认为小田和大刚要求赔偿的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不能接受。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凤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乘车人受伤,造成小田怀孕的双胞胎流产的后果发生。陈凤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小田的合理损失。陈雨并非侵权行为人,小田和大刚也未提交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故陈雨在该交通事故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小田怀孕20周的双胞胎流产,对小田和大刚的精神确有损害,陈凤应赔偿精神损失费。但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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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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