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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08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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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

    【生效日期】2006-03-28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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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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