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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时间:2011-01-3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的生效了,那是否就意味着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失效了,答案是否定的。
    从法律的位阶看,《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者高于后者,根据《立法法》的原则,那么可以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部分当然失效,但是就其整体来说,还是有效的。
    从法律适用的领域及涵盖的范围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特殊部分的细化,也可以这么理解,医疗事故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的一部分,一定意义上说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中未明确、未涉及的部分,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相关规定,那么显然是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他主要目的是卫生行政单位、医疗机构防止、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发生后处理的方法及步骤,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明确,以及患方的赔偿问题。而《侵权责任法》所涵盖的医疗侵权的范围比医疗事故更大,主要目的是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其并不涉及行政责任承担的问题。
    展望以后的医疗侵权的司法实践,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某些部分比较原则、宽泛,某些争议较大的部分未作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将发挥重要作用。《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的生效了,那是否就意味着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失效了,答案是否定的。
    从法律的位阶看,《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者高于后者,根据《立法法》的原则,那么可以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部分当然失效,但是就其整体来说,还是有效的。
    从法律适用的领域及涵盖的范围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特殊部分的细化,也可以这么理解,医疗事故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的一部分,一定意义上说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中未明确、未涉及的部分,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相关规定,那么显然是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他主要目的是卫生行政单位、医疗机构防止、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发生后处理的方法及步骤,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明确,以及患方的赔偿问题。而《侵权责任法》所涵盖的医疗侵权的范围比医疗事故更大,主要目的是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其并不涉及行政责任承担的问题。
    展望以后的医疗侵权的司法实践,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某些部分比较原则、宽泛,某些争议较大的部分未作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将发挥重要作用。《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的生效了,那是否就意味着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失效了,答案是否定的。
    从法律的位阶看,《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者高于后者,根据《立法法》的原则,那么可以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部分当然失效,但是就其整体来说,还是有效的。
    从法律适用的领域及涵盖的范围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特殊部分的细化,也可以这么理解,医疗事故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的一部分,一定意义上说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中未明确、未涉及的部分,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相关规定,那么显然是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他主要目的是卫生行政单位、医疗机构防止、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发生后处理的方法及步骤,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明确,以及患方的赔偿问题。而《侵权责任法》所涵盖的医疗侵权的范围比医疗事故更大,主要目的是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其并不涉及行政责任承担的问题。
    展望以后的医疗侵权的司法实践,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某些部分比较原则、宽泛,某些争议较大的部分未作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将发挥重要作用。《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的生效了,那是否就意味着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失效了,答案是否定的。
    从法律的位阶看,《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者高于后者,根据《立法法》的原则,那么可以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部分当然失效,但是就其整体来说,还是有效的。
    从法律适用的领域及涵盖的范围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特殊部分的细化,也可以这么理解,医疗事故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的一部分,一定意义上说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中未明确、未涉及的部分,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相关规定,那么显然是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他主要目的是卫生行政单位、医疗机构防止、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发生后处理的方法及步骤,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明确,以及患方的赔偿问题。而《侵权责任法》所涵盖的医疗侵权的范围比医疗事故更大,主要目的是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其并不涉及行政责任承担的问题。
    展望以后的医疗侵权的司法实践,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某些部分比较原则、宽泛,某些争议较大的部分未作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将发挥重要作用。《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的生效了,那是否就意味着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失效了,答案是否定的。
    从法律的位阶看,《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者高于后者,根据《立法法》的原则,那么可以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部分当然失效,但是就其整体来说,还是有效的。
    从法律适用的领域及涵盖的范围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特殊部分的细化,也可以这么理解,医疗事故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的一部分,一定意义上说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中未明确、未涉及的部分,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相关规定,那么显然是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他主要目的是卫生行政单位、医疗机构防止、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发生后处理的方法及步骤,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明确,以及患方的赔偿问题。而《侵权责任法》所涵盖的医疗侵权的范围比医疗事故更大,主要目的是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其并不涉及行政责任承担的问题。
    展望以后的医疗侵权的司法实践,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某些部分比较原则、宽泛,某些争议较大的部分未作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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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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