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院非法行医终审败诉赔偿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6年1月31日,北大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熊卓为丈夫王建国将北大医院起诉至法院,认为参与治疗的实习医生没有执业证书,属于“非法行医”,由于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其妻熊卓为死亡,索赔542万元。 法院判决 2009年7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北大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因此,判决北大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王建国及其岳母共计70多万元。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说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侵权案件,其原因在于医疗机构承担着治病救人、发展医学、造福人类的重大责任,医疗过程本身即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产生医疗技术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只能是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不因其从事的医疗行为的风险或医疗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对患者的诊疗和施救等方面存在极大争议,原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北大医院在对熊卓为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鉴定结论明确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不需要通过过错推定予以认定,故患方上诉提出的患者入院依据问题、治疗医师资质问题对于法院确认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直接关联。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确认北大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的损害后果,判令北大医院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