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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实病人过敏史 医院赔8000余元
时间:2012-07-16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田田今年15岁,2004224日他因上腹部不适,前往本市一家大医院治疗,医生给予田田头孢哌酮4.0克及灭滴灵200毫升静脉滴注。25日复诊时腹痛有所好转,医生再次给予同等剂量头孢哌酮及灭滴灵静脉滴注。34日田田因左上唇外伤后血肿又到该医院急诊,被诊断为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遂于当天入住另一家医院儿内科病房治疗,直至317日出院。

据了解,田田早在1991年在医院就诊时,就曾有过青霉素皮试阳性的记录;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编制的《国家基本药物》一书载明: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慎用头孢哌酮。2004917日,田田以医院在诊治过程当中,用药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

法庭上,医院则辩称,当日有应用抗生素指征,而田田家长也未提供头孢类过敏史,按常规无需药敏试验。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对该事故进行鉴定后,结论也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医生在诊断时未仔细核实病人的过敏史,医院仍应承担30%的责任,医院赔偿病人8557.7元。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病人用药后发生过敏反应,虽然无法明确用药与过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且经鉴定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在未核实病人是否存在药物过敏史的情况下用抗生素头孢哌酮,违反医疗诊疗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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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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