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案例集锦
患者在医院被烧死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35万元
时间:2012-07-23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997日,原告张祯的妻子杨瑞华因精神疾病住进被告内蒙古第三医院治疗,入院时原告张祯作为杨瑞华的监护人,与被告签订了住院协议书、患者住开放式病房协议书、精神科药物副作用知情同意书、医院对患者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知情同意书。

20099201130分许,原告张祯在被告第三医院陪护杨瑞华,因杨瑞华表示想吃烤饼夹肉,张祯答应到外面去买。张祯找到值班护士说明情况,值班护士派两名护士对杨瑞华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用专用保护布带将杨瑞华四肢绑住固定在床上。在张祯离开医院至接到医院大夫电话让其赶快回医院期间,杨瑞华所在病房发生火灾,杨瑞华被烧死。

经消防部门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现场勘查和侦查,无法认定起火原因,杨瑞华的尸体存放在铁路医院太平间至今。

事情发生后,张祯和内蒙古第三医院领导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因为分歧较大一直没有达成协议。201084日,院方答复说愿意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张祯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8万元。由于不同意责任划分及赔偿的数额,张祯拒绝了医院的赔偿方案。

2010816日,张祯一纸诉状将内蒙古第三医院告上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法院判内蒙古第三医院赔偿自己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法院说法

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各自所举证据,可以认定火灾事故发生时,杨瑞华处于被强制保护状态,四肢被保护带固定在床上。原告张祯外出购买食物期间,杨瑞华的护理工作应由被告第三医院负责。现没有证据证明此火灾事故是因原告张祯的过错和患者杨瑞华的过错引发,而被告第三医院对住院患者杨瑞华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因被告第三医院在杨瑞华被强制保护期间没有尽到护理责任,造成杨瑞华被烧死,故被告第三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停尸费,因尸体没有处理,该费用没有实际发生,可待该费用实际支付后另行诉讼解决。对于原告的误工费,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应予以赔偿,而杨瑞华现在还未办理丧葬,原告误工费还未发生,可待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另行诉讼解决。对于原告其他赔偿请求,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标准,予以赔偿,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赔偿原告张祯、张丽娜(张祯和杨瑞华的女儿)丧葬费13056元、死亡赔偿金28862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35177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张祯、张丽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39元,原告承担1362元,被告承担6577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指出,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一篇:美容院丰胸无效 被判欺诈双倍赔偿
下一篇:医院擅自处理死婴被赔偿精神损失
·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业界动态·
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通知
“先救人,后收费”的困惑
北大医院一教授在诊室被歹徒刺伤颈部
卫生部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2012年
陈竺:严厉打击残害医务人员的罪行
国家食药监局:雷公藤制剂可造成生殖系统损
健康报专访陈竺部长:推进医改绝不是孤军深入
我国300多县级医院将启动付费方式改革
测试测试
北京9家医院将试点电子病历 监控医疗行为
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mail:dove-john@163.com msn:dovejohn@hotmail.com QQ:914975178 921694691
copyright© 2008-2016 www.dovelawyer.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sun of net586 POWER by NET586.CN
京ICP备08007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