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案例集锦
医院诊断事故赔偿25万
时间:2012-07-30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姜德福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439日金国清因腰腿痛到云梦县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L45椎间盘突出,入院后双下肢抽搐、瘫痪,同月11日进行L45椎间盘髓核摘除术加椎管减压术手术治疗,术后出现踝以下肌力及感觉差,大、小便失禁现象,同月25日出院,出院后上述现象无明显好转。金国清遂于2004413日前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行MRI检查,检验结果为:1、腰椎间盘术后改变(软组织积液),2L3/4-L5/S1椎间盘变性并L4/5L5/S1椎间盘突出。后云梦县人民医院多次将金国清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云梦县人民医院共用去医疗费用111397.20元,为金国清购置轮椅640元等,并自200412月为金国清提供按摩、理疗等康复治疗。200581日和20051219日金国清分别经孝感市医学会和湖北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为:医疗事件属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云梦县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20061127日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对金国清的伤残程度、后期治疗费及护理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金国清的伤残程度为九级,预计康复治疗每月约需800元,康复治疗时限为一年左右,可装配国产截瘫支具,需要生活护理一人,为三级护理依赖。金国清于20061222日向云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梦县人民医院赔偿其康复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58622元。

法院调解

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除承担原告金国清的医疗费外,赔偿原告金国清康复费、护理费(20年)、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255000元,扣减原告金国清向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借支的5000元,尚应赔偿250000元。

法官说法

云梦法院认为,原告金国清因腰椎间盘突出在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存在手术时机掌握不当和术中发生脊膜撕裂致术后硬膜囊肿形成的医疗过失,属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云梦县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金国清的诉讼请求,其中部分无证据支持外,其计算方式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符,且计算标准过高。

 

上一篇:儿童医疗赔偿案例
下一篇:患者突然坠楼医院被判有责
·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业界动态·
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通知
“先救人,后收费”的困惑
北大医院一教授在诊室被歹徒刺伤颈部
卫生部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2012年
陈竺:严厉打击残害医务人员的罪行
国家食药监局:雷公藤制剂可造成生殖系统损
健康报专访陈竺部长:推进医改绝不是孤军深入
我国300多县级医院将启动付费方式改革
测试测试
北京9家医院将试点电子病历 监控医疗行为
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mail:dove-john@163.com msn:dovejohn@hotmail.com QQ:914975178 921694691
copyright© 2008-2016 www.dovelawyer.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sun of net586 POWER by NET586.CN
京ICP备08007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