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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时效期限案件
时间:2012-08-06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诉讼时效 寻医问药

  案由

  199482日,齐某之女突然发病,便找到该镇个体诊所医生江某。江某经过初步诊断,认为齐女患的是伤寒,遂按此配药,进行静脉注射。83日晚,齐女病情不但末见好转,反而更加恶化,江某观察后,认为是输液反应,就改用另上配方。84日凌晨,齐女出现病危症状 资料来源 :医 育网 .46时,齐女被转至某具人民医院,19时在具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822日,该具卫生局组织专家组成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为此系一级医疗事故,性质是技术事故,江某对此应承担责任。

  4日,齐某得知其女死亡之后,立即找到江某,表示要追究他的责任。其后,齐某先后到具公安局、检察院、具政法委、具人大等多个机关指责江某已构成犯罪,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这仅仅是技术事故,即属江某医疗水平有限,对病情认识不足,因过失而导致的事故,而不属责任事故,因此没有刑事责任因素。据此,有关机关拒绝了齐某追究江某刑事责任的请求。

  19956月,在有关单位的主持下,江某试图与齐某经调解而达成和解。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相差甚远,1996315日,调解以失败告终。199686日,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江某给予赔偿。江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从齐女死亡到齐某起诉,已超过2年,因此齐某的权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评析

  《民事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期间为1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在本案中。从1999484日齐女残废时算起,到齐某起诉时即199686日,其间已历时2年。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诉讼时效届满?

  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这并非是因为诉讼期间不是1年,而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是199484日。而应该是1996315日。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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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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