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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接受医疗检查时猝死 医院判承担责任
时间:2012-09-19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5年3月,陈某来到福州市某医院门诊就医,做完生化检查(肝功和血细胞)、心电图等检查后,在做胃镜检查时猝死。医生在诊疗记录上记载了考虑的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肝癌(晚期);恶液质。福州市公安局对死者做了理化检验,未检出常见的安眠药和氰化物。医院没有对陈某进行尸检,退还了200元胃镜检查费。

2006年2月,陈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考虑到陈某身体健康原因,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医院向陈某家属支付赔偿金5。4万多元。

法院说法

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医院门诊就医,与医院形成医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应当由医院来证明陈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由于医院没有及时对陈某进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应当由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陈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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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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