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6年8月份,刘建成就发觉妻子的情绪有些变化。当年11月底的一天,刘建成中午下班回到家,看见妻子竟将左手手腕和肘部割伤。由于流血过多,人已经休克。刘建成立即将妻子送到了石河子市某医院进行抢救。 治疗外伤的同时,刘建成将妻子最近的表现告诉了主治大夫。几天后,刘妻的伤势渐渐好转。医院对其进行心理测试,确诊其患上了抑郁症。虽然知道了这样的结果,但刘建成的妻子仍然住在外科病房。 12月9日,护士在巡房时,发现刘建成的妻子脱去了病号服,穿戴整齐的呆在病房里。虽然护士也感觉很奇怪,但却没有上前询问,也没有将这一情况报告给主治医生。一个小时后,在查房时,大家才发现刘建成的妻子不见了。 经过仔细寻找,发现她从该住院楼四楼骨科水房坠楼。一小时后,刘建成的妻子抢救无效死亡。 明明是来看病的,却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刘建成在找到院方协商未果后,将其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害在内共计1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医院承担30%的过错责任,即向刘建成支付共计6万余元的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检查,刘建成的妻子确患抑郁症,而抑郁症又是精神病的一种,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所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医院明知其没有精神病专科,却没有建议家属进行转院,同时也没有进行用药治疗,更没有向病人家属说明该患者需进行昼夜监护。并且护士在查房时发现刘妻的异常现象,未及时向主治医生报告并加强护理责任,以致患者坠楼身亡。 所以,医院的过失行为和刘妻坠楼身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与其过失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