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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诉杨先生、人保财险大厂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2-2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海瑞,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通县县镇南阳村一区23号

法定代理人:李强,男,1962年11月8日

住址:北京市通县县镇南阳村一区23号

被告一:杨宗建,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下垫镇祁屯村313号

电话:13663268190

被告二:赵建芳,1982年8月23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阳镇双塔村11323号

电话:13832650301     13663268190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公司夏垫营销服务部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夏垫镇102国道南侧

负责人:金雪静   职务:经理

电话:0316-8822894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34915.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11629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自行车损失费200元。以上合计:166724.5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     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22日16时40分,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区京唐路榆林庄加油站南口骑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时,被由南向北行驶、被告一驾驶的冀R9Z730号小客车撞伤。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潞河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干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鼻漏;头部软组织损伤;双侧颞叶脑挫伤;左侧第九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1年2月16日出院。2011年3月31日原告入住北京同仁医院,诊断:右颞骨骨折、脑脊液耳漏,2011年4月12日行“右颞开颅、脑脊液耳漏修补术”。2011年4月25日出院。

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分认定:被告一负同等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二、且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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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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