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长栓,男,81岁,汉族,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村74号院3号楼122号 被告:李晓丽,女,35岁,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胡同3―2―1―13号, 电话:68688527 13801393283 工作单位:中医研究院眼科医院信息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合计3764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在鉴定后确定);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5月12日8时,原告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昆路何家坟处行走时不幸被被告驾驶的京FK7301号小客车撞伤,当时被紧急送往北京玉泉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三踝关节骨折伴脱位;右耻骨骨折;右肋骨骨折(11、12肋);腰1右横突骨折等,并在当日急诊进行了右踝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又经制动、输液等一系列治疗于2005年8月31日出院,共住院112天。医生嘱咐我出院后在家休养;继续治疗;右踝关节无负重下功能锻炼。由于外伤使我全身多处残疾活动受限,尤其是右踝关节肿胀、僵硬、活动度极差。 被告造成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被告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愿意承担事故全部损失费。 由于被告的严重过失,一方面给原告经济上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在身体和精神上也造成了巨大创伤,使原告一位81岁的老人在古稀之年还忍受巨大的痛苦。但更让原告失望的是被告仅仅承担了因其事故造成的部分费用损失,对于被告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原告曾与其多次交涉,被告巨不承担。 在与被告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长栓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