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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诉李女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3-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长栓,男,81岁,汉族,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村74号院3号楼122

被告:李晓丽,女,35岁,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胡同32113号,

电话:68688527    13801393283

工作单位:中医研究院眼科医院信息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合计3764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在鉴定后确定);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5128时,原告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昆路何家坟处行走时不幸被被告驾驶的京FK7301号小客车撞伤,当时被紧急送往北京玉泉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三踝关节骨折伴脱位;右耻骨骨折;右肋骨骨折(1112肋);腰1右横突骨折等,并在当日急诊进行了右踝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又经制动、输液等一系列治疗于2005831日出院,共住院112天。医生嘱咐我出院后在家休养;继续治疗;右踝关节无负重下功能锻炼。由于外伤使我全身多处残疾活动受限,尤其是右踝关节肿胀、僵硬、活动度极差。

被告造成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被告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愿意承担事故全部损失费。

由于被告的严重过失,一方面给原告经济上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在身体和精神上也造成了巨大创伤,使原告一位81岁的老人在古稀之年还忍受巨大的痛苦。但更让原告失望的是被告仅仅承担了因其事故造成的部分费用损失,对于被告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原告曾与其多次交涉,被告巨不承担。

在与被告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长栓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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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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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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