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学芝,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北京市丰台区张庄14号 被告一:牛永胜,男,1968年4月1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5号院5区3号楼408号 电话:13701212339 13683205998 被告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 法定代理人:刘铮 职务:经理 电话:010-59700230 9551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支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自行车修理费。以上合计:211104.86元; 2、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2日8时许,原告驾驶自行车在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南路水悦名都前人行横道处正常行使时被被告一驾驶的(京KX9472)轿车撞倒,人和自行车均受伤和受损。原告受伤后,被120急救车紧急送往北京医院协会右安门医院急救,医方诊断:腰1椎体爆裂骨折、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膝及颈部软组织挫伤、左肘皮擦伤等,入院后于2009年6月4日行腰1椎体爆裂骨折后入路椎弓根钉内固定术,2009年6月18日出院。出院时医嘱:卧床,全休。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构成了Ⅸ级伤残。 被告一造成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被告负同等责任。 经查: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学芝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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