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荣与蒋兆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具体诉讼请求为: 一、医疗费部分: 1、医疗费:43922.53+15000=59063.51元: 2、营养费:2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50×15天=750元 该部分我方主张:10000元+(61813.51-10000)×40%=30725.4元 二、残疾赔偿金部分: 4、误工费:10000元 5、护理费:80元×120天=9600元; 6、残疾赔偿金: 29073元×20年×10%=58146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王水潮(父亲):19934×〔20-(62-60)〕×10%=35881.2元 宁桃梅(母亲):19934×〔20-(61-60)〕×10%=37874.6元 王佳嘉(女儿):19934×(18-10)×10%÷2=5980.2元 7、交通费300元 以上合计:157782元; 以上部分我方主张:110000+(157782―110000)×40%=129112.8元; 8、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残疾赔偿金部分我方主张:139112.8元; 以上三大项我方共计主张:169838.2元 被告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王伟荣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