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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确认公司股东效力无效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5-2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刚毅,男,汉族,1965910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甘井胡同22

电话:13601204100

被告:北京慈铭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9号院豪景阁4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胡波   职务:总经理

电话:

第三人:胡波,男,汉族,      日出生;

住址:

电话:

第三人:韩晓红,女,汉族,年    日出生,

住址:

电话:

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2003年5月30日《北京慈济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第一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内容无效;

2、    请求确定200363日李刚毅与韩晓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无效;

 

事实和理由:

1999921,原告与于静、第三人胡波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慈济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占有公司10%的股权。但近期原告在进行工商查询时发现2003530日《北京慈济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第一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内容在第三人胡波的主持下将原告享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韩晓红(胡波之妻);200363日《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原告将股权转让给了新股东韩晓红。但事实上,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议上的签字并非原告本人签字,原告对以上内容一无所知。所以,原告认为:2003530日《北京慈济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第一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内容和200363日李刚毅与韩晓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从法律上是无效的。

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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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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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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