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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诉杨睿、北京亚奥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12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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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新月,女,197656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

被告一:杨睿,女,19791227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媒体村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发电厂

电话:13811033488

被告二:北京亚奥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昌平区北七家镇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心3-13-2

法定代表人:颜健生    职务:经理

电话:80143000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15

法定代表人:刘铮     电话:69866679   59700414(理赔科)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4962.18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5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87050.3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电动车损失费1000元。总计:126708.48

二、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1411830分左右,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北城铁站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被被告一驾驶号牌为京PN5L12奔驰牌小轿车撞伤,电动车受损。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航空中心医院诊治,医方诊断:“胸12椎体压缩骨折”,2011617出院,住院67天,出院医嘱:休息、需护理、功能锻炼。

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确认:被告一负全部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二、且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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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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