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生与许殿森、许殿明、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具体诉讼请求为:
一、医疗费项下部分:
医疗费:28117.08元
营养费:2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6天=1300元;
我方按照对方60%的责任主张:
该项目我方的请求为:10000+【28117.08+2000+1300-10000】×60%-10000(对方已经支付部分)=12850元
二、残疾赔偿金项下部分;
误工费:2300×5个月=11500元;
护理费:2000×4个月=8000元;
残疾赔偿金:
29073元×20年×20%=116292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穆月莲:19934×5×20%÷2=8722元
杨新淇:19934×(18-13)×20%÷2=9967元;
杨新晖:19934×(18-7)×20%÷2=21928元;
交通费:300元;
我方按照对方60%的责任赔偿,具体的赔偿为:
110000+(11500+8000+116292+8722+9967+21928+300-110000)×60%=152754元
另外我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该部分合计为:152754+20000=172754元
三、车损部分:
摩托车损失费:1000元;
本案我方确定的诉讼请求为:12850+172754+1000=186604元;
被告一、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杨东生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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