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萍萍,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东二区11楼2号
被告一: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内花园胡同29号
负责人:谢宝明 职务:经理
电话:64013805 13691481753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
法定代理人:刘铮 职务:经理
电话:010-59700230 95512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手机、衣服、自行车损失。以上合计:88652.4 元;
2 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09月9日19时许,原告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北苑金百万饭庄处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被司机商向东驾驶的京AD4017牌大型公交客车(快3支线)由西向东转弯时撞伤,手机、自行车和衣服也损坏。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硬膜下血肿(右颞顶) 脑挫裂伤 颅骨骨折(左颞),经治疗后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出院,目前仍一直头晕、头痛、记忆力下降等,尚在康复过程中。
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商向东负部分责任。
经查:司机商向东为被告一的职工。
肇事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商向东的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应当由其单位被告一承担。被告二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