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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诉北京公安控股集团,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12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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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萍萍,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东二区11楼2号

被告一: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内花园胡同29号

负责人:谢宝明   职务:经理

电话:64013805  13691481753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

法定代理人:刘铮   职务:经理

电话:010-59700230   95512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手机、衣服、自行车损失。以上合计:88652.4 元;

2        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09月9日19时许,原告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北苑金百万饭庄处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被司机商向东驾驶的京AD4017牌大型公交客车(快3支线)由西向东转弯时撞伤,手机、自行车和衣服也损坏。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硬膜下血肿(右颞顶) 脑挫裂伤  颅骨骨折(左颞),经治疗后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出院,目前仍一直头晕、头痛、记忆力下降等,尚在康复过程中。

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商向东负部分责任。

经查:司机商向东为被告一的职工。

肇事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商向东的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应当由其单位被告一承担。被告二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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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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