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雷冰,女,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三区18-7-402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六医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安翔北里9号
法定代表人:邹德威 职务:院长
电话:66356729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开始在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2010年8月18日入住被告处待产,于8月20日行剖宫产手术生产一女婴,2010年8月26日出院。住院期间,原告在行剖腹产术后一直感觉左侧腹部不适,左侧腹部有扯拉的疼痛感,后腰酸胀痛,影响坐卧,曾多次在查房时向主治医生提出,医生解释为左侧较右侧切口深,缝合线打结过紧,后腰酸胀只是手术麻醉后的正常反应,需要时间恢复。产后并曾到被告处复查,但一直未明确病原。2011年5月14日原告在体检时发现“左肾、肾盂肾盏扩张、输尿管扩张”,后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左肾萎缩”,左肾已经失去功能。
原告在行剖腹产前的身体检查均正常,但在生产后却发现了“左侧输尿管梗阻”及“肾萎缩”等严重损害后果。
原告认为:正是由于被告医院在诊疗中的严重诊疗失误,导致了原告严重的损害后果。给原告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均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